綦江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 招商引资政策 |2011-09-24
为充分调动区内外一切力量,激励全区上下干事创业,加快招商引资,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全民招商引资格局,进一步扩大綦江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促进我区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为我区成功引进资金、项目的社会单位或个人。
二、起奖标准
单个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单个旅游、商贸、餐饮、农业、教科文卫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方能申报奖励(所有项目)。
三、奖励额度
凡成功引进资金、项目符合以上标准的,按该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总投入的3‰奖励给成功招商引资牵头人或社会单位,即:应得奖励=引进项目的实际固定资产总投入×3‰(固定资产投资核算:项目从签约到全部建成投产的所有固定资产投入);单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特殊贡献奖励
(一)凡成功引进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10亿(含10亿元)以上的另奖50万元;
(二)凡成功引进世界500强的另奖10—50万;
(三)凡成功引进中国500强的另奖5—20万;
(四)凡成功引进重庆50强企业的另奖2—10万;
(五)凡成功引进获得国家科技部门认可为高新技术项目的另奖5-20万,获得省级科技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另奖10万;
(六)凡成功引进拥有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另奖5-20万,引进拥有省级名牌产品或省级着名品牌的企业另奖2-10万;
(七)成功引进巨额资金和特别重大项目的,由区委、区政府专题研究予以奖励。
以上7项不重复计奖。
五、奖励申报
(一)次年初,成功引进资金、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向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申报招商引资情况;
(二)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初步认定后,相关单位或个人2月底前将有关证明材料交招商局初审;
(三)3月上旬招商局会同区发改委、财政、纪检监察、审计、工业园区等相关部门初审,再提交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后,于3月下旬提交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审定兑现。
六、提交材料
(一)引进货币资金的,须提供正式合同或协议、项目业主有关证件、银行进帐单等有效凭证且项目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二)引进实物折价的,须提供合同及购货发票等有效凭证;
(三)引进技术、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进行折价的,须提供有资格和资质的资产评估报告或折价合同。
本实施意见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本实施意见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