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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区鼓励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4

綦江区鼓励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区内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第二条 本政策所指的投资包括投资新办项目,购买、兼并、租赁在綦现有企业,与在綦现有企业合资、合作、合营及现有企业迁建、扩建、技改投入的增量部分。第三条本政策所指工业项目或工业企业不包括矿产资源开采类项目或企业,第三产业项目不包括房地产类项目。第四条 本政策所称投资者是指依法注册组建独立核算企业或投资建设项目的区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第五条 本政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投资规模大、产业带动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和綦江工业园区倾斜的原则;鼓励盘活现有闲置资产的原则。第二章土地房产政策第六条 凡在我区工业园区外新征工业用地除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和上交市级以上规费外,区级所得土地出让收益扣除法定基金(指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廉租房基金、农业开发基金)后全额返还投资者。第七条 凡在我区工业园区投资,土地价格在当年确定的出让挂牌价基价的基础上,依据项目投资强度、投资规模、和建设进度给予不同的奖励。投资在2~3亿元(含3亿元)、3~4亿元(含4亿元)、4~5亿元(含5亿元)、5亿元以上的项目,投入强度在重庆市政府规定的当年最低标准基础上每超过25%,土地价格分别按2000元/亩、3000元/亩、4000元/亩、5000元/亩的标准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0元/亩。投资在2~3亿元(含3亿元)、3~4亿元(含4亿元)、4~5亿元(含5亿元)、5亿元以上的项目,投资每超过1亿元,土地价格分别按2000元/亩、3000元/亩、4000元/亩、5000元/亩的标准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0元/亩。投资在2~5亿元(含5亿元)、5~10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以上,并按投资协议约定的建设进度建成投产的项目,经投资者申请,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根据该项目实际用地面积分别给予1000~2000元/亩、3000~4000元/亩、5000元/亩的奖励。第八条 凡在我区工业园区投资标准厂房项目的,所需土地实行按项目规模单列解决,地价可适当低于单一企业用地价格,也可以园区公司以地入股,与投资商合作开发。第九条 收购区境内国有(集体)破产、解体工业企业,兴办工业企业并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出让金区级收益部分扣除法定基金后全额返还投资者,用于企业职工安置。第十条 从事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不改变农业用途)的投资,可根据土地流转法律法规规定,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等形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通过合作制、股份制等形式与农户共同开发、联合经营。农业规模经营业主(龙头企业)在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特色产业时,在不改变农用性质的前提下,其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农业科技项目试验示范设施等视为农业用途;对因生产需要建造的简易仓库、临时养殖场等非永久性设施用地,视同农业用地;因生产、经营必须修建的加工厂房、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建筑,可按不高于10%的比例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第十一条凡投资新建四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的,其土地价格实行成本价(包括:征地拆迁或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费、市级以上规费和区级土地出让法定基金),首家四星级旅游饭店按成本价的30%奖励企业。单个项目享受奖励的面积不超过50亩。第十二条 凡世界500强、国内500强、省级工业50强、省级民营企业50强企业、国家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企业地区性总部落户我区,自建自用办公、营业用房的,按所购土地实际支付地价款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对于购置办公、营业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租赁办公、营业用房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且租赁期在3年以上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第十三条 凡在我区旅游房地产规划区内投资电力、通讯、电信、邮政、供水、加油、供气等项目的,厂房用地实行成本价出让;投资消防、污水处理、垃圾处置、广场等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项目用地实行划拨。第三章财税政策第十四条 凡在我区境内投资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第1-3年全额奖励企业,第4-5年按50%奖励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区级分成部分第1-3年50%奖励企业。第十五条 凡在工业园区投资修建标准化厂房的,在出售厂房时涉及的营业税区级分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且开发商在标准厂房产权登记和交易备案时应缴纳的契税全额先征后返。第十六条 凡投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一次性奖励企业1~10万元;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区级分成部分第1-3年按全额,第4-5年按50%奖励企业;营业税区级分成部分第1-3年按50%,第4-5年按25%奖励企业。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凡被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凡被认定为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第十七条 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积极鼓励企业生产循环经济产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第十八条 凡世界500强、国内500强、省级工业50强、省级民营企业50强企业、国家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企业地区性总部落户我区或投资新能源产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区级分成部分第1-3年按全额,第4-5年按50%奖励企业;营业税区级分成部分第1-3年按50%,第4-5年按25%奖励企业;以后每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区级分成部分按20%奖励企业。第十九条 凡在我区采取购买、兼并、租赁等形式经营由区政府审定认可的区属国有、集体亏损工业企业和闲置资产兴办工业企业的,从投产之日起,第1-2年内新增增值税、营业税区级分成部分按50%奖励企业,第3-5年按区级分成部分的25%奖励企业。第二十条 现有企业通过技改或其他方式投入扩大生产规模,新增增值税、营业税区级分成部分超过当年全区工商税平均增长率的部分,在3年内分年按20%奖励企业。第二十一条 外商(国境外资金)投资的新办企业,其生产性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区级分成部分第1-3年按全额奖励企业,第4-5年按50%奖励企业。第二十二条进出口创汇企业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占企业年产值3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按50%先征后返,增值税、营业税区级分成部分按15%先征后返;企业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占企业年总产值5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全额先征后返,增值税、营业税区级分成部分按30%先征后返;企业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占企业年总产值7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全额先征后返,增值税、营业税区级分成部分按50%先征后返。第二十三条凡在我区投资新办商贸流通企业,年销售额在2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1.5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的餐饮住宿企业,自企业纳税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1-2年全额先征后返;增值税、营业税区级分成部分第1-2年全额征收后按50%奖励企业。第二十四条凡在规划范围内投资新建建材、钢材、家具、汽车、摩托车等专业市场,市场建设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上、在不改变审批建设项目用途、经营审批项目5年及其以上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第1-2年全额征收后按50%返还,市场建设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第1-3年全额先征后返,增值税和营业税区级分成部分第1-3年全额征收后按50%返还。对入驻市场的经营户,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第1年全额先征后返,第2年、第3年全额征收后分别按50%、25%返还。第二十五条凡投资新建物流配送,库容整体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日配送能力在100万元以上、自有配送汽车5辆以上、配送场地可停靠车辆8辆以上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1-3年全额先征后返;增值税和营业税区级分成部分1-3年全额征收后按50%返还企业。第二十六条 凡投资开发旅游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建成正式投入运行后第1-3年,企业所得税区级分成部份全额奖励企业,第4-5年按区级分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营业税第1-3年按区级分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第4-5年按区级分成部分的25%奖励企业。第二十七条凡投资开发旅游星级饭店、星级农家乐、A级景区建设的,经审核授牌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三星级农家乐奖励3万元,四星级农家乐奖励5万元,五星级农家乐奖励10万元;四星级旅游饭店奖励10万元,五星级旅游饭店奖励20万元;获AAA级旅游区(点)奖励50万元,获AAAA级旅游区(点)奖励80万元。获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称号奖励30万元,获全国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奖励30万元。第二十八条凡投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初加工等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其中投资高附加值的经济作物种植和动物养殖的,企业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按50%奖励企业。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地从事农业综合开发、旅游开发项目的,5年内实现税收区级分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第三十条 使用新技术的农、林、牧产品深加工工业企业,除享受工业投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中央、市、区规定的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优惠政策。第四章配套规费政策第三十一条收购破产、解体企业、或以兼并、租赁等形式经营、关停企业所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规费,属区级所得的政策性收费一律免收。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收取的规费一律按规定标准低限的50%收取。第三十二条所有新投资的生产工业型项目,凡属区级部门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低限减半收取。第三十三条凡投资园区的工业企业,属区级收取的行政性规费全免,事业性收费按低限的25%收取。第三十四条 凡在我区境内投资新办工业企业的,建设期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申请按“一票制”收费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凡投资开发旅游项目或投资新建三星级及以上酒店的,建设期间属区级部门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区级所得部分一律按低限减半收取。第三十六条 凡落户我区境内的工业项目,其厂房及配套设施涉及的配套费和人防异地建设费可实行缓缴,在项目投产后一年内全额先征后返。第三十七条 凡在我区旅游房地产规划开发区内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和人防异地建设费在一个月以内全额先征后返;投资旅游房地产开发的按50%在一个月以内先征后返。第三十八条 投资新建四星级及其以上旅游饭店,其城市建设配套费和人防异地建设费按50%返还。其中,首家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和人防异地建设费全额返还。第三十九条凡落户我区工业园区的投资项目,涉及的水、电、气主管线由园区管委会负责搭接至企业用地红线。企业用地范围内,在统一规划、确保质量前提下,业主可选择有资质的单位组织材料安装,经营部门做好对接工作。第五章人才的引进和培训政策第四十条 对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并在我区企业工作5年以上(含5年)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具体标准:“两院”院士每户补助15万元;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每户补助10万元;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优秀专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师资格的人才每户补助3~10万元。第四十一条 对投资2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其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授予“綦江人才奖”,该奖项每年评定一次,奖励金额参照其上一年所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地方留成部分数额。第四十二条 对企业技术创新人才予以奖励,获得国内发明专利、适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按2000元/件、1000元/件、500元/件进行奖励;获得国外发明专利的给予10000元/件的奖励。专利应用于我区经济生产中,经鉴定后视其经济价值给予1000~10000元/件的奖励。第四十三条 支持和鼓励企业培养各类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企业每培养1名硕士学位、副高职称或高级技师及以上人员,且取得文凭或证书后在其所在企业工作3年以上的,区政府奖励企业一定的培养经费,标准为:博士学位3万元,硕士学位1万元;正高职称5万元,副高职称或高级技师2万元。第六章工商管理政策第四十四条 对投资建设周期长、前置审批复杂的企业(不包括生产经营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公共安全行业的企业),由工商部门核发筹建执照。第四十五条 鼓励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入股注册新办企业,作价出资额最高可达70%。第四十六条 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的,按变更登记处理;外资企业购并内资企业可重新申请企业名称,也可继续使用原内资企业名称。第四十七条 凡投资道路、桥梁、公园、市场等市政公共设施建设,投资者优先拥有冠名权、广告权。第七章 服务政策第四十八条 凡在我区境内投资新办工业企业,可委托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代办相关手续。第四十九条 凡在我区投资兴办企业或投资建设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均明确由区级领导牵头组建工作协调小组,为投资者提供建设过程中的全方位服务。第五十条 凡在我区投资的新办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或年创税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区委、区政府对其实行重点支持。第五十一条实行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到重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安全检查除外),实施行政处罚,一律主动报区法制办备案登记,无备案登记的,企业可拒绝检查。第五十二条区政府在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统一受理投资者的投诉,并由区委、区府分管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召集相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办理投资者的投诉。第五十三条 凡工业企业一次性投资1000万以上、商业企业一次性投资500万元以上、旅游企业一次性投入2000万元以上、农业规模经营业主一次性投入在200万元以上且符合担保条件的,区富源担保公司可为企业筹集资金提供一定担保;对投资额度大、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技改项目和新产品开发项目,区金融办可利用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给我区的授信扶持政策,帮助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问题,全力支持企业发展。第五十四条凡从事种养业和以本区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加工、流通的龙头企业;上年银行贷款已付息8万元以上;龙头企业吸纳本区农村劳动力70人以上或带动农户300户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1)农业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征租地贷款除外);(2)农业种植、养殖业和种苗(种子)贷款;(3)农产品收购贷款(烟叶收购贷款除外);(4)农产品加工设备和技改贷款(房地产贷款除外)。可申报区财政专项贴息资金。第五十五条 积极培育会展企业,支持企业自行组织促销活动和商贸展示、展销会,由有关部门优先安排场地。第五十六条 外来投资商,其子女入托、入学等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七条凡在我区投资兴办企业,可申报享受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不重复申报),国家、市有优惠政策的从其规定。第五十八条 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6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世界500强、国内500强、省级工业50强、省级民营企业50强企业、国家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等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企业,可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第五十九条 本政策规定的各种奖励兑现,由企业向区财政局申报,区财政局于次年3月底前会同税务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执行。第六十条 本政策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安排,但奖励资金的80%以上必须用于技改扩能、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等企业扩大再生产项目,不得挪作他用,改变资金用途将无偿收回该资金。第六十一条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以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优惠政策不一致的,以本优惠政策为准。本政策实施之前已签约项目按原约定优惠政策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政策由綦江区投资促进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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